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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 [发表时间]:2012-03-12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青岛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促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领导、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责任考核的对象是我校处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该领导干部虽然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但因负有失职、失察责任而受到追究。对领导班子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等。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章 责任考核

第五条 我校处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处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处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二)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和学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在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大学生中开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从学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学校,切实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教育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推进管理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机结合,建立一套内容比较科学、程序比较严密、比较完备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树立“人定制度、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意识,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四)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院(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试行)》,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分工、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党政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对“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按照学校党委《关于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实行党务公开、院(处)务公开,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党员和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岛科技大学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杜绝“小金库”和“乱收费”;

(七)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所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政从教、职工廉洁从业情况;

(八)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信访、案件查处和效能监察工作;

(十一)上级党委、纪委和校党委、纪委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为处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第六条规定的领导责任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

2.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3.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点是惩防体系制度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4.反腐倡廉制度、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5.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6.党务公开、院(处)务公开实施情况;

7.经费使用和规范收费情况;

8.作风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情况;

9.上级党委、纪委和校党委、纪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处级领导干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情况;

4.职责范围内制度建设和按制度办事、办事公开、公平、公正情况;

5.职责范围内经费使用和规范收费情况;

6.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情况;

7.上级党委、纪委和校党委、纪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责任考核内容可根据上级要求和校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要点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职目标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个别谈话、群众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第六条规定的责任内容,逐项逐条进行自查,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在有关会议上进行述职述廉。由相关人员进行评议或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单位自查、个别谈话、群众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对各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整改落实。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或者由纪检监察室会同组织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上级部门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1日印发的《青岛化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2003年3月24日印发的《青岛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