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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责编:外语学院 审核: 发布日期:2017-04-12

青科大党字〔2017〕33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高密校区分党委、机关党工委,各学院、部(处)、高密校区、校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完善学校廉政防控体系,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可控、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学校建设发展、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系统治理,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动辄则咎,防微杜渐;充分发挥纪委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民主监督的综合效用,把廉政风险防控落到实处。

二、监督内容与监督责任

(三)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行纪检监察员派驻制度,实现监督全覆盖。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

(四)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是学校财务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所有财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预算执行的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该征取的收入是否按预算规定及时足额征取,超收或减收是否合理;支出预算是否得到确实执行,有无乱支滥用情况;专款是否专用,有无各项资金相互挪用情况;有无违反预算执行规定,该收不收,该支不支情况;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对外服务的收入或费用是否按规定上缴,是否进行成本核算;是否按国家规定划清了各项收入的界限,对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应纳入学校预算的收入是否都纳入了预算,有无账外账,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小钱柜”等问题;购置各种商品、服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弄虚作假,违章购置的现象;各类服务收费环节是否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做到了账款分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

(五)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审计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执行的合规合法性,公共资金使用、重大决策和项目审批、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租借等经济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要对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有效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要围绕部门、单位的职责,重点审查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绩效审计,通过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反映被审计部门、单位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绩效情况,揭示可能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性漏洞;建设项目审计,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承发包、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强化项目事前和事中监督,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有序;内部控制审计,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真实、客观地揭示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的风险状况;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关注科研经费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

(六)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指师生及社会公民运用民主权利对学校党政工作、办学行为以及干部职工施行的监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学校纪检监察室是受理相关信息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它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者决定与取消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做好信访工作和上级转交、交办问题线索和信访件,按照分级归口管理原则抓好信访件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及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开展超前监督和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监督。

教代会、工会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职责,落实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统战部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要积极建言献策,讲真话,进诤言。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师生意见回复反映平台”、网络信息筛查平台及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渠道,及时收集处理师生意见和建议,做好意见反馈和舆情分析工作。

三、组织实施与责任落实

(七)学校党委、各党总支及其班子成员要把党内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内监督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照要求认真自查,针对问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要将党内监督的情况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报告;重要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报告。

(八)学校纪检监察室要在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群众信访、举报线索,依规依纪处理的基础上,对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政策性建议;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纪检监察工作、师生意见回复平台工作、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纪律,落实岗位监督责任,每月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生、发现的违规问题坚决制止和纠正,对于涉及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对于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室查处。年度预算、结算执行情况要形成分析报告,对于相关单位、部门特别是资金额度较大和有服务收费项目的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情况要进行客观评价,相关内容每年向党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十)学校审计处要严格依规依法审计,注重效益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批次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其他审计按专题汇报;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要跟踪督办,整改情况每半年向校长办公会集中汇报一次;对于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室查处。

(十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扎实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凡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推荐、选聘、评优(先)、奖助、分配等事项均须按照要求事前讨论确定并书面公开工作规程,事后公示结果;结果公示须在本单位师生活动较集中的场所,有关学生事项须延伸到学生班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事项的校园网集中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一般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应该公示不公示或者公示工作不规范、公示内容弄虚作假、侵犯师生正当权益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十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守纪律、讲规矩,全面履职尽责。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的失职渎职人员及相关领导干部,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于学校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的相关调查要予积极配合,对于不配合、不如实汇报、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调查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落实,对整改不彻底、措施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十三)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 青岛科技大学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