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组织部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青岛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青科大党字〔2016〕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二)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以部门名义作出的重要决定,以部门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上报的重要材料;
(五)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大型活动的有关问题;
(六)部门职责范围内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部门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及调整;
(八)部门重要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九)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部内人事调整、职责分工;
(二)部内人员年度、聘期考核及岗位聘任工作;
(三)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大专项建设项目规划和资金安排;
(二)国家、省、市等重要项目、研究课题等申报计划;
(三)各类奖品、学习材料等购置计划;
(四)特殊党员处置、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等;
(五)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五万元以上的党建经费、党费等部门经费使用支出;
(二)一次性使用一万元以上的党建经费、党费等部门经费使用支出;
(三)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八条 集体决策的形式
(一)部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部务会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决策。
(二)会议由部长主持,也可由部长指定副部长主持。
第九条 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确定后,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策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做好记录,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记录、纪要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存档保存。
(四)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部门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结论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三重一大”决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报学校审批的,在学校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青岛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接受部门全体教职员工监督,并接受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青岛科技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