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拟于7月份进行。根据上级文件通知要求,为做好科研成果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普通高等学校教学与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
(二)参评成果时限为 2014年 1月 1日 至2014年12月31日间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编”、“译”除外)和鉴定的科研成果;2014年以前取得的自然科学类应用成果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者也可申报,但须附应用单位的应用证明(加盖财务章)及相关材料。
(三)教学研究成果,书评,教材类、宣传类、生活类、科普类、艺术作品类、文学创作类、资料汇编(含文集)类、综述类、《手册》与《指南》工具书类等文章和出版物不可申报。
(四)知识产权存有争议的成果、已获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或同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均不可申报。
(六)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和阐发的批示精神,鼓励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研究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和阐发,择优推荐有关研究成果。
(一)限额申报,我校今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共可申报23项。申报成果须准确填报所属学科评审组(见附件)。
(二)申报论文必须在核心学术性期刊(增刊与专辑除外)以上发表,自然科学类外文成果名称须译为中文,人文社科类外文成果应附中文翻译稿;外文著作应附章节和主要内容中文翻译稿。
(三)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署名人所在学校申报。在第一署名人出具委托书面证明的情况下,也可由第二署名人所在学校申报,填报时成果署名顺序不变。
(四)成果署名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原署名单位出具知识产权转授证明。
(五)多卷本著作、系列论文一律整体申报,不受理其中的单卷或单篇成果。作为整体申报的成果,必须是与书名或论文题目真正有机联系的系统研究成果。
(一)申报人将《申报书》(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到学院。申报人 6月 15日 10:00前 将《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申报汇总表》(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报送至教学办。
(二)学校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公示。
(四)网上审核通过后,从网上平台导出评审书(A表和B表),用A4纸双面打印,连同附件材料一起左侧装订成册(不要加封面)作为纸质材料 6月 26日前 交到学校科技处,注意B表及附件材料中不得出现个人及单位信息。学校科技处将材料上报省教育厅科研处,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评审。从系统导出上交纸质材料按如下要求准备:
1、自然科学类成果:《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自然科学类)A表》及附件材料1份、《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自然科学类)B表》及附件材料2份。附件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1份);应用证明(原件1份);成果检索证明、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著作原件;论文复印件;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项目。
2、人文社科类成果:《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人文社科类)A表》及附件材料1份、《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人文社科类)B表》及附件材料2份。附件材料包括著作原件、论文复印件、研究报告及其采用证明复印件、成果检索证明等。
(一)学院 6月 15日 上交到学校的《申报书》的附件中必须附论文或鉴定证书,检索证明和查新报告可暂不附上。
(二)延期申报和申报书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均不予评审。人事关系不在学院的申报人可到学院申报或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