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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做好2012年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2-03-16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院2012年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二)已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学生会部长(含)以上职务)优先考虑。

(七)省级优秀毕业生在6月10日前务必落实就业单位(考研和出国学生务必落实就读学校(以录取通知书为准)),否则取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通知各毕业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3月20日前将《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交至分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对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监督。

四、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外国语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2.3.15

附件1:优秀毕业生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