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行》(青科大字【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本评定细则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的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术型和专业型分类型分年级评定。
第四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主管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学院其他副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工作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不少于7人。具体分工:
组 长:院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
成 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工作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
第五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仲裁小组,接受学生对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异议和申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小组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主管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导师代表(同专业非申诉者本人导师)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
2、学术行为不端者;
3、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4、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5、本学年有考试不及格者;
6、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7、未按时交纳学费者;
8、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9、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两类,新生奖学金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评选,综合奖学金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由学院按照学科及学生人数按照比例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比例及奖励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标准
学生类别
| 等级
| 比例
| 奖学金金额(元/年/人)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0%
| 7000
|
二等
| 20%
| 4000
|
三等
| 40%
| 2000
|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励年限:根据学校相应的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研究生为2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为3年。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逐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能力和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办法评定。
第十二条 第三学年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二年度的学习成绩、研究能力训练、开题报告质量、学术研究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办法评定。
第十三条 外国语学院第二、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在每年9月份进行。主要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其中,研究生思想品德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才有资格获得学业奖学金。对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再依据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等四方面综合得分,按照各专业各类奖学金比例进行等级评定。其中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等及以上的学生其创新能力得分原则上必须大于0分。
课程成绩、科研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在综合得分所占权重如表2所示:
表2 学业奖学金各部分评定内容所占比例
序号
| 项目
| 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各部分所占权重
| 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各部分所占权重
|
1
| 课程学习
| 学位课平均成绩
| 60%
| 50%
|
2
| 科研实践
| 5%
| 5%
|
3
| 创新能力
| 25%
| 35%
|
4
| 社会活动
| 10%
| 10%
|
合计
| 100%
| 100%
|
| | | | |
(一)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
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团队合作精神、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情况和学术行为等方面。由研究生辅导员协同班主任对所有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进行测评、考核,考核结果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实。
(二)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考核计分办法
1、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办法
课程学习考核只包含学位课程学习情况的考核。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学位课平均成绩
--学位课学分绩点
--学位课门数
--第门学位课成绩
课程学习环节总得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所占权重
2.科研实践考核计分办法
1)科研实践环节考核由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考核,按照满分100分来计分。根据学院举办的要求研究生参加的学术讲座出勤情况、会议纪律等做出综合评价。
2)科研实践环节总得分=科研实践考核两部分之和*所占权重
3.创新能力考核计分办法
1)学术型硕士该环节计分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分数为准,按照满分100分来计分。学院学术委员会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定小组,根据当年度参评研究生的论文、论著等学术作品的创新性及与专业的相关性进行计分,论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并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论著要求研究生在著作中需至少承担两章内容的工作量。
2)专业型硕士该环节计分以MTI教育中心评定分数为准,按照满分100分来计分。MTI教育中心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定小组,根据当年度参评研究生的论文、论著、译文、译著等作品的工作量进行计分,论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并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论著要求研究生在著作中需至少承担两章内容的工作量,译文、译著要求是正式出版的作品。
社会认可度高、业务能力要求高的各类口、笔译证书可以考虑适当加分。
3)研究生需要提交论文或著作的原件,录用通知不予采用。
4)论文一稿多投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所有论文加分,已获奖励的取消奖励,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5)创新能力环节总得分=创新能力考核计分之和*所占权重
4.社会活动考核计分办法
社会活动情况是指研究生必须参加新生教育活动、学校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外国语学院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包括运动会、文艺晚会和其他活动)等。考核采取逐项加分方式。
1)基本分:(40分)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各项条例的同学,可获基本分40分。
2)获奖加分:(共20分)
表4 获奖加分标准
获奖类别
| 加分标准
|
1.省级先进个人
| 20分
|
1.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2.校优秀研究生团干部
3.校优秀共产党员
| 15分
|
1.校优秀研究生
2.校优秀团员
3.校先进个人
| 10分
|
说明:本奖项不能累计加分,以同类奖项最高级别加分为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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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社会工作加分:(共20分)
社会工作主要指在校担任的面向学生的无报酬的工作,任期在一年以上,在社会上兼职不算在内。
表5 担任社会工作加分标准
担任社会工作类别
| 加分标准
|
1.校研究生会主席
| 10-20分
|
1.校研究生会副主席
2.院研究生会主席
3.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
| 5-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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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
2.研究生会各部部长
3.学生党支部成员
4.班委成员
| 5-10分
|
说明:本奖项不能累计加分,以同类奖项最高级别加分为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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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各种校园文化和科技活动加分(共20分)
表6 参加各种校园文化和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参加活动类别
| 等级
| 奖项
| 加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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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如研究生大合唱、演讲赛、校园歌手大赛等活动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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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学校参加比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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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奖
| 15分
|
|
三等奖
| 10分
|
|
省级
| 一等奖
| 15分
|
|
二等奖
| 10分
|
|
三等奖
| 8分
|
|
荣获校级奖励
| 一等奖
| 8分
|
|
二等奖
| 5分
|
|
三等奖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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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各种体育比赛如运动会等活动
| 1分
|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分
|
二等奖
| 15分
|
三等奖
| 10分
|
省级
| 一等奖
| 15分
|
二等奖
| 10分
|
三等奖
| 8分
|
荣获校级奖励
| 一等奖
| 8分
|
二等奖
| 5分
|
三等奖
| 3分
|
3.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加分
|
|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学术论坛
| 5分
|
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论文获得奖励的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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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竞赛以学校组织为准)
| 5分
|
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竞赛以学校组织为准)并且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分
|
二等奖
| 15分
|
三等奖
| 10分
|
省级
| 一等奖
| 15分
|
二等奖
| 10分
|
三等奖
| 5分
|
4.参加集体活动活动加分。
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活动、公益活动和班级学院集体活动
| 5-20分
|
说明:
1.同类比赛不累积加分,以最高级别加分为准。
2.本项目加分累计不能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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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考虑到学习成绩差别较小,为避免社会工作加分导致成绩降低,根据成绩分差,在社会工作加分上再用校正系数加以平衡,校正系数由学院根据学习成绩差别大小确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9月初,研究生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结合自己上一学年的实际情况,填报个人申请表及申请的学业奖学金等级。
2)学院审定。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真审核研究生个人申请,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和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创新能力与社会活动总得分情况,在学校下达的奖学金比例的范围内,于每年9月底之前,分类型分年级确定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核准。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行》(青科大字【2014】2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行》(青科大字【2014】2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异议申诉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外国语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研究生对外国语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和外国语学院。此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行》(青科大字【2014】27号)文件和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处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