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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青科大字〔2022〕5号)和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外院字〔2022〕2 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外国语学院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有固定工资收入、档案未转入我校、委托培养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创新实践奖学金两类。综合奖学金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型,分类型、分年级评定;创新实践类奖学金按照参加学科竞赛级别、竞赛类别和获奖等级评定。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主管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学院其他副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工作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不少于7人。具体分工:

 长:院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

 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工作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

第五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仲裁小组,接受学生对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异议和申诉,并在公示期内作出答复;小组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副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导师代表(同专业非申诉者本人导师)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参评年度内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

5、学术行为不端者;

6、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7、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参评年度内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9、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10、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者;

11、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年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和高年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两类。一年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由学院按照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分配的名额,根据学生的初试成绩(推免生以本科阶段综合测评名次确定)、思想品德等方面情况进行评选;高年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由学院按照学校的分配比例及奖励标准予以评选。

1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标准

类别

等级

金额(元)

获奖学生比例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高年级硕士研究生

硕士

一等

7000

推免生100%+第一志愿录取生10%

10%

二等

4000

第一志愿录取生30%

20%

三等

2000

其余学生

40%

第九条  创新实践奖学金每年春季学期评比。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中认定的A类、B类赛事,我院研究生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组队参赛并在相应等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根据获奖等级发放创新实践奖学金,当年度未认定的赛事不参与评选。

一次参赛多次获奖的竞赛项目,或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均按最高奖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多人合作参赛由团队负责人申报,按团队发放奖金,已毕业研究生不再参与评选。未尽事宜参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2  创新实践奖学金奖励标准

项目

竞赛级别

竞赛类别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元/队)







学科竞赛




国家级


A 类

一等奖


学校统一奖励

二等奖

三等奖


B 类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4000

三等奖

3000




省级


A 类

一等奖

1800

二等奖

1500

三等奖

1200


B 类

一等奖

1200

二等奖

1000

三等级

800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条 第二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能力和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办法评定。

第十一条第三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二年度的学习成绩、研究能力训练、开题报告质量、学术研究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办法评定。

第十二条外国语学院第二、三学年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按学校要求进行。主要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其中,研究生思想品德是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才有资格获得综合奖学金。对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再依据课程学习、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等三方面综合得分,按照各专业各类奖学金比例进行等级评定。其中获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二等及以上的学生其科研创新能力得分原则上必须大于0分。

课程成绩、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在综合得分所占权重如表3所示:

3  综合奖学金各部分评定内容所占比例

序号

项目

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各部分所占权重

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各部分所占权重

1

课程学习

学位课平均成绩

60%

50%

2

科研创新能力

30%

40%

3

社会活动

10%

10%

合计

100%

100%

(一)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

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团队合作精神、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情况和学术行为等方面。由研究生辅导员协同班主任对所有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进行测评、考核,考核结果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实。

(二)课程学习、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考核计分办法

1、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办法

课程学习考核只包含学位课程学习情况的考核。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学位课平均成绩=∑(学位课考试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习环节总得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所占权重

注:因公派出缓考者,缓考科目成绩及格以上(含60分)者按60分折算;

2、科研创新能力考核计分办法

该环节计分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分数为准,按照满分100分来计分。学院学术委员会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定小组,根据当年度参评研究生的论文、论著、译文、译著等学术作品的创新性及与专业的相关性进行计分,论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并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论著要求研究生在著作中需至少承担两章内容的工作量,译文、译著要求是正式出版的作品。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口、笔译证书按照证书级别加分,考出多个证书者只计算一次,按最高级别证书加分。

3、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论文计分方法

研究生学习阶段,每位研究生需充分发挥自己的学术潜能,参与学校及导师的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等,因此每名研究生拥有科研基础分30分,满分100分,根据外国语学院论文等实际发表情况,现将论文赋分表公示如下:

4  分级别论文论著等科研成果赋分表

类别

等级

相当分值

论文

SSCI、A&HCI

40

论文

CSSCI(外国语言文字、外国文学类源刊)

35

论文

CSSCI(其他类源刊)

30

论文

外语类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集刊)

25

论文

(译文)

中文核心期刊(非外语类)

20

论文

(译文)

大学学报、外语类期刊(正刊)

15

论文

(译文)

其他学术期刊(正刊、三个版面以上)

10

论文

(译文)

各学报增刊、普通期刊(两个版面以上)

5

著作

专著、译著类

(包括承担部分撰写)

3分/万汉字

等级证书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口译或笔译二级证书

25

等级证书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口译或笔译三级证书

15


5  合作完成的论文(课题)分值比例

 位次(导师除外)

人数

学生(%)

1

2

3

4

5

6

7

独立

100%







1

100%







2

70%

30%






3

60%

30%

10%





4

50%

25%

15%

10%




注:(1)只计算署名为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的论文。与本人导师合作的,导师不占排名,比如导师第一位,学生第二位,学生按第一位参照表5算分;与本人导师合作的,学生第一、导师第二,导师不占排名,学生得分参照表5计算;多个学生的赋分按照表5来计算。第一署名作者为非青岛科技大学师生的论文或译作不算分。

2)为了促进研究生发表高层次论文,自计分方法公示后,研究生发表在各学报增刊或普通期刊的论文最多计算两篇。

本计算方法最终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

3)研究生需要提交论文或著作的原件,录用通知不予采用。

4)论文一稿多投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所有论文加分,已获奖励的取消奖励,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5)科研创新能力环节总得分=科研创新能力考核计分之和*所占权重

4、社会活动考核计分办法

社会活动情况是指研究生必须参加新生教育活动、学校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外国语学院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包括运动会、文艺晚会和其他活动)等。考核采取逐项加分方式。

1)基本分:(40分)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各项条例的同学,可获基本分40分。

2)获奖加分:(共20分)

6  获奖加分标准

获奖类别

加分标准

1.省级先进个人

20分

1.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2.校优秀研究生团干部

3.校优秀共产党员

15分

1.校优秀研究生

2.校优秀团员

3.校先进个人

10分

说明:本奖项不能累计加分,以同类奖项最高级别加分为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3)担任社会工作加分:(共20分)

社会工作主要指在校担任的面向学生的无报酬的工作,任期在一年以上,在社会上兼职不算在内。

7  担任社会工作加分标准

担任社会工作类别

加分标准

1.校研究生会主席

10-20分

1.校研究生会副主席

2.院研究生会主席

3.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

8-15分

1.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

2.研究生会各部部长、社团负责人

3.学生党支部成员

4.班委成员

5-10分

说明:本奖项不能累计加分,以学生担任社会工作最高级别加分为准,且作为各种干部组织的活动都属于干部职责范围之内,不再以参加或组织等名义加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4)参加各种校园文化和学术活动加分(共20分)

8  参加各种校园文化和学术活动加分标准

参加活动类别

等级

奖项

加分标准

1.参加各种文化活动如研究生大合唱、演讲赛、校园歌手大赛、学院班级等集体活动。

校级以上5分,校院级2分。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

国家级

一等奖

20分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

10分

省级

一等奖

15分

二等奖

10分

三等奖

8分

市级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5分

荣获校级奖励

一等奖

8分

二等奖

5分

三等奖

3分

优秀奖

按照国家、省、市、校级分别赋予4、3、2、1分

注:同一比赛因低一级选拔至高一级参赛者只计算最高得分。

2.参加各种体育比赛如运动会等活动

1分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

国家级

一等奖

20分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

10分

省级

一等奖

15分

二等奖

10分

三等奖

8分

市级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5分

荣获校级奖励

一等奖

8分

二等奖

5分

三等奖

3分

优秀奖

按照国家、省、市、校级分别赋予4、3、2、1分

注:同一比赛因低一级选拔至高一级参赛者只计算最高得分。

3.参加学术活动

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10分

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

15分

参加全国性学术论坛

5分

参加学术论坛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论文获得奖励的

10分

4. 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活动、公益活动等活动。

(志愿者活动或公益活动以学校或组织派出为准,其他自行参加的活动或者实习每人限报两项。)

国家级

15

省级

10

市级

8

校级

5

自行参加

3

说明:

1.同类比赛不累积加分,以最高级别加分为准,且参加比赛获奖只计算获奖分数。

2.本项目加分累计不能超过20分。

5)考虑到学习成绩差别较小,为避免社会工作加分导致成绩降低,根据成绩分差,在社会工作加分上再用校正系数加以平衡,校正系数由学院根据学习成绩差别大小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评选通知发布后,研究生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结合自己上一学年的实际情况,填报个人申请表及申请的学业奖学金等级。

2、学院审定。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真审核研究生个人申请,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和课程学习、科研创新能力与社会活动总得分情况,在学校下达的奖学金比例的范围内,按类型确定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核准。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青科大字〔202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青科大字〔202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异议申诉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外国语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在相应工作日内(公示期内)做出答复。若研究生对外国语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和外国语学院。此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青科大字〔2022〕5号)文件和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